阿里云软件著作权登记 阿里云是班主任 阿里云美术登记

关于第20747923号“蚂蚁金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8 10:20:43    0670网络整理    2640    原创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20747923号“蚂蚁金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17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7923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5892号“金蚂蚁GOLDEN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13955号“蚂蚁金窝 互联网整体家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7685号“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86285号“蚂蚁汽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部分媒体对于蚂蚁金服的宣传报道复印件。2.“蚂蚁金服”商标在部分类别上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被我委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被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李晶
林丽娟

2017年12月26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豫ICP备16017210号
ZSITE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