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53287号“蚂蚁数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85号
申请人因第20753287号“蚂蚁数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769448号“蚂蚁分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关于蚂蚁金服、蚂蚁数巢的宣传资料打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蚂蚁数巢”与引证商标“蚂蚁分巢”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两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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