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38717号“陕北农家宴SHANBEINONGJIAYA
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676号
申请人因第20838717号“陕北农家宴SHANBEINONGJIA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143268号“陕北人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41457号“老陕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24703号“陕北会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19353号“爱浪瀑布 AVLIGHTFAL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754441号“法麦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类别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陕北农家宴”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陕北人家”、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老陕北”、引证商标三“陕北会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厅;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饭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自助餐厅;餐厅;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饭店”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悦
牛三毛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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