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06196号“T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8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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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06196号“T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194号
申请人因第20806196号“T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899597、17869379、18113593号“TM”商标、第19827460号“TM及图”商标、第8674648号“明泰TM MINGT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其建立紧密关联,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会计、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字母组合方式、构图外观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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