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64765号“matrix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3-18 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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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64765号“matrix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11号
申请人因第1764765号“matri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3471号决定,于2017年05月0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3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重要商标,带有“matrix及图”商标的相关服务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推广和宣传。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推出的电子商务品牌,主营项目为办公室文具用品及相关服务,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母公司、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关于MATRIX品牌的介绍;2、bigboXX.com网站中销售MATRIX产品的网页;3、申请人母集团内部刊物《sphere》中关于申请人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的介绍;4、百度百科相关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1年1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0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12年5月6日。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网络打印件,未经公证认证,且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或为单方证据,无其他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或非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或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高秀磊
尤丽丽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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