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32371号“幺六吧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169号
申请人因第20532371号“幺六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系列“幺六吧”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幺六吧”作为其主打品牌,在其他类别上已成功注册。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080437号“老农部落及图”商标、第15836552号“童老茶饮及图”商标、第16480138号“陳老果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部分、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二、三间已并存,且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谷类制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面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在具有较强识别作用,该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极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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