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15926号“兴铁库 XYNTI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18 12: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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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615926号“兴铁库 XYNTI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79876号重审第0000001861号
申请人于2015年12月09日对第7615926号“兴铁库 XYNT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7987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79876号《关于第7615926号“兴铁库 XYNTI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60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3803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沈静波曾于2005年和2008年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作为申请人的销售人员,沈静波对申请人的“兴铁库板”商标理应知晓。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设立登记书中的王素云与户主为沈光宣的户籍页上的王素芸系同一人,王素云与沈静波系母子关系,沈光宣与沈静波系父子关系。在沈静波与申请人缔结劳动关系后,沈光宣与2006年成立南京兴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王素云于2009年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兴铁库板”商标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片和金属板等商品与申请人“兴铁库板”商标所属于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基于王素云与沈静波之间的母子关系,可以推定王素云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与沈静波串通合谋抢注的行为,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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