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463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171号
申请人因第207463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994443号“JOHN SENNA HUSTLE LOYALTY RESP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厦门顶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信息查询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鞋、婚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资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公司信息查询截图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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