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38558号“零压学习 CREATIVE
TEN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491号
申请人因第20438558号“零压学习 CREATIVE TEN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为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其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零压学习 CREATIVE TENSION”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学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香今
马媛媛
李鸿程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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