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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73171号“CONNECT BUILD INSP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3 07:34:08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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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73171号“CONNECT BUILD

INSP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98号

   

  

申请人:UPONOR OYJ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3171号“CONNECT BUILD INSP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三个相互独立的英语动词构成,这三个动词实际上是申请人企业的核心价值标准,即“连接、创造、激发”,其各自具有较强显著性且不能连接成一个广告式的语句,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如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CONNECT BUILD INSPIRE”含义为“连接、建立、鼓舞”,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材料(非金属)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理解为广告宣传语,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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