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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346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3 0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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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9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209346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88号

   

  

申请人:广州市瑞颐弱电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34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37855号“寒阳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18191号“俄品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28617号“攀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704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纸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16类纸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商标局引证的第11992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783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第42类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16类复审商品及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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