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27207号“白领分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3 09: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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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27207号“白领分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215号
申请人因第20827207号“白领分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0033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寓意深刻。申请商标含有显著识别的图形和文字部分,具有显著性,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没有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白领”一词的解释;2、类似商标档案信息;3、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资本投资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组织收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且申请商标中其他文字“白领分期”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足以使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白领分期”使用在其指定的资本投资、金融贷款等服务上,容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非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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