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06258号“赛信电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83号
申请人因第20906258号“赛信电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8058877号“赛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149号决定该商标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在电动调节设备等商品上仍享有专用权。
我委认为,虽然申请商标“赛信电子”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赛信”文字,其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量仪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电动调节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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