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468117号“BUTTERFL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23 11:06:02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630
关于第11468117号“BUTTERFLY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21号
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对第11468117号“BUTTERFL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8064219号“金蝴蝶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若同时使用,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江门市裕浩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11类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氢氧燃烧器;水管龙头;淋浴热水器;消毒碗柜;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17年8月20日转让至立兴企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由周文安于2010年2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11类冰箱;加热装置;水龙头;自动浇水装置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于2016年11月20日转让至周开强,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首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氢氧燃烧器、水管龙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装置、水龙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淋浴热水器、消毒碗柜、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争议商标由英文“BUTTERFLY”及蝴蝶图形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金蝴蝶王”及蝴蝶图形组成。两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区别,且两商标图形部分虽均由蝴蝶组成,但视觉效果、主体特征、表现方式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依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两商标。最后,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造成混淆误认。综上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黄昀
张晓哲
2017年12月26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