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14531号“猎材网MATERIAL&HUNTER 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3 12: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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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14531号“猎材网MATERIAL&HUNTER
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553号
申请人因第19814531号“猎材网MATERIAL&HUNTER 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240337号“猎财网”商标、第15848558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资料、申请人员工名片图片、企业官网截图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猎材网”与引证商标一“猎财网”呼叫相同,文字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H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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