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86154号“百顺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3 1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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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86154号“百顺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86号
申请人因第21086154号“百顺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已在第43类服务上注册了“百顺德”商标,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第43类上注册的“百顺德”商标复印件。2.申请人店面、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中“顺德”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据此,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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