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071922号“赛复SAFO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19号
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对第13071922号“赛复SAF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大量使用“SAFOR及图”商标,消费者对申请人及其旗下“SAFOR及图”品牌的品质具有相当信任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29547号“SAF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赛福”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在业内已具备相当知名度,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从事的行业相近,其对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理应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容易损害广大公众利益,扰乱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助长不正当竞争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图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