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59726号“小黑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3 12: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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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59726号“小黑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28号
申请人因第20359726号“小黑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小黑罐”并非代指申请人提供商品的外包装为黑色罐装,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包装特点,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在指定的活动物、新鲜水果等商品上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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