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779049号“帕卡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652号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7日对第18779049号“帕卡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52458号“卡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37017号“卡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三、申请人“Kappa及图”商标已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误认误购,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市场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公司简介;
2、申请人品牌介绍;
3、申请人商标注册及使用情况;
4、申请人荣誉证书及受保护情况;
5、申请人广告宣传情况;
6、申请人广告发布情况;
7、申请人销售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两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不存在攀附、刻意摹仿申请人“Kappa及图”商标的情形,且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本案已具备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证据不予认可。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书及被申请人天猫旗舰店截图。
截止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对被申请人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