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15719号“GOOD FE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3 13: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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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15719号“GOOD FE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223号
申请人因第19915719号“GOOD F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347960号“好感觉 GOOD FEE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39031号“GOODF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13519号“柏思飞 BEST FE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和含义上均在较大差异,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大事记及全球发展历程;500强企业名录相关内容;部分报道。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和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后,申请商标“GOOD FEEL”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部分文字“Good feeling”之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整体视觉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护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裤衬里(卫生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标识,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裤衬里(卫生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爽
段晓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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