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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009353号“唐缘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17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山市开平区瑞信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对第14009353号“唐缘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行业内极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01195号“唐之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83119号“唐时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02079“唐贡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抄袭摹仿之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对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误导公众,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荣誉材料;2、“唐之春”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2月10日申请注册,在第33类蒸馏饮料;利口酒;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烧酒;白酒;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并予公告后,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异议。商标局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36913号准予注册决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由
申请人于2004年2月3日申请注册,于2005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饮料;米酒;黄酒商品上。经续展,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1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