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909304号“麦家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23 13: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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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909304号“麦家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12号
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对第15909304号“麦家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麦家家”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使用权利。“麦家家”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申请使用,被申请人系恶意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四、引证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属于对引证商标的抢注,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使用“麦家家”的商业合同;2、商业往来合同;3、代理人李燕与麦家家签订的系列合同;4、李燕的个人信息简介及联系方式;5、CCTV-证券资讯频道-光荣之路栏目中关于被申请人及李燕的相关报道;6、宣传与推广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2、申请人共申请注册有17件商标,并无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前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其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我委前述查明事实,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并未在先申请注册有商标,且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其引证商标的信息。申请人此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恶意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无发票等履行证据佐证,证据4、5仅为网页资料,难以证明李燕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关联关系。故申请人在案提交的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此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麦家家”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全部合同均缺乏发票予以佐证,难以证明其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麦家家”商标在先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申请人此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的其他理由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黄昀
张晓哲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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