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17793号“因菓农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3 14:09:36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900
关于第20917793号“因菓农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487号
申请人因第20917793号“因菓农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18397号“因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92129号“茵果 YI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按照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资质文件、合作协议、产品图片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干;牛奶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葵花籽;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因菓农业及图”中“农业”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其显著识别部分为“因菓”,与引证商标一“因果”、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茵果”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香今
马媛媛
李鸿程
2017年12月26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