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78147号“幽蜜YOU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3 14: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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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78147号“幽蜜YOU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070号
申请人因第21078147号“幽蜜YOU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75328号“YOU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2016年8月4日申请注册,2017年6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7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杀菌剂;抗菌剂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幽蜜”及其拼音“YOUMI”组成。引证商标易使人认读为“YOUMI”。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YOUMI”文字与引证商标“YOUMI”相比较,其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抗菌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抗菌剂;杀菌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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