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36079号“楚金所FINANCIAL EXCHANG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3 14: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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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36079号“楚金所FINANCIAL
EXCHANG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068号
申请人因第20936079号“楚金所FINANCIAL EXCHANG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0434254号“楚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贵委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0003号决定,其在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借记卡服务;保险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信托;艺术品估价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楚金所”和外文“FINANCIAL EXCHANGES”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楚金所”文字与引证商标“楚金”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保险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6类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除保险经纪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6类经纪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第36类保险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6类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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