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9332840号“瑞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742号
申请人:徐同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泰科电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4日对第9332840号“瑞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7804866号“瑞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企业简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大连远志商贸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各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泰州瑞侃电热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发票复印件;申请人产品图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品购销合同、销售明细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 申请人于2011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加热板”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4年4月13日决定初步审定在“加热板”商品上,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后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注册公告日为2014年7月14日,其专用期限至2024年7月13日。
2、引证商标是由
申请人于2009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加热装置”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1年8月6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