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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57594号“泰灵山芝TAILINGSHANZ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4 07:30:06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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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57594号“泰灵山芝TAILINGSHANZH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89号

   

  

申请人:泰安市泰山李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57594号“泰灵山芝TAILINGSHANZ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泰山灵芝”无任何联系,消费者不可能误认或联想到“泰山灵芝”。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泰山灵芝”,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复审商品上,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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