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67654号“Rtriump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138号
申请人因第20567654号“Rtriump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6284号“胜利及图”商标、第1376350号“胜利VICTOR”商标、第11511208号“TRIOMPH及图”商标、第17499463号“TRIUMPHER及图”商标、第20450287号图形商标、第86905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并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并存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产品及店面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Rtriumph”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英文中的“R”与“triumph”易被消费者识别为两部分,其显著识别部分“triumph”可译为胜利,与引证商标二“胜利VICTOR”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接插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并存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器接插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杨乐
梁炜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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