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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216873号“我学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779号
申请人: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云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第一学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2日对第16216873号“我学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我委依法受理。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规定,我委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旗下专业从事网络教育的全资子公司,负责新东方在线网站的建设和运营,经过十一年的发展,新东方在线已经成为中国最强大的网络教育服务平台和最领先的外语培训类网络教育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244788号“我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名称变更通知。2、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独创性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差距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2、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已在先使用,其经过被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3、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其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商标权益。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2、被申请人2012年-2015年获奖证书。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寄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5月20日。
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2014年3月25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2015年2月6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于2015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我学网”文字与引证商标“我学”文字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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