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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725047号“asrdm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3-24 08:58:12    0670网络整理    2569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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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725047号“asrdm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24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德曼动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南安市和洋包袋厂
  
  
申请人因第9725047号“asrd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10483号决定,于2017年01月2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就复审商标在几个大型互联网搜索引擎上进行搜索,以及在中国几个大中型城市的百货商场、箱包批发市场及大型超市等地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有效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企业以生产妈咪包为主,母婴其他产品为辅。被申请人在2013年4月6日至2016年4月5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所提撤销的行为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360、搜狗引擎中对复审商标的搜索结果截图;
  2、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京东、LAZADA、当当、天猫等网站上的宣传销售证据;
  3、被申请人广告宣传页(原件);
  4、阿里巴巴供应商会员、被申请人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2013-2017年被申请人授权阿德曼(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授权书;
  6、2013-2017年被申请人与阿德曼(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部分购销合同;
  7、2013年阿德曼(泉州)商贸有限公司与库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平台合作协议等;
  8、被申请人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
  针对上述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理由:申请人企业系位于英国布里斯托的动画影视作品制作公司,为世界顶尖的定格动画、粘土动画制作者,代表作有《超级掌门狗》系列、《小羊肖恩》等。申请人是“AARDMAN”商标的真实所有人,申请人对“AARDMAN”、“AARDMAN及图”作品享有在先商号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被申请人注册复审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与本案复审商标指定商品无关,故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质证期间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维基百科、百度百科等搜索引擎对申请人的搜索结果截图;
  2、申请人“AARDMAN”商标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官方网站上的注册明细及翻译;
  3、申请人分公司注册信息、年度报表及翻译;
  4、《著作权登记证书》;
  5、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6、在先案例及相关判决;
  7、阿里巴巴集团在官网发布的声明及翻译;
  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1、2013-2015年被申请人授权阿德曼(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授权书;
  2、2014-2016年被申请人与阿德曼(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部分购销合同;
  3、阿德曼(泉州)商贸有限公司与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国美在线平台合作协议;
  4、被申请人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及在京东商城销售的箱包页面截图;
  5、被申请人第118届秋季广交会参展协议及参展宣传册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1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9月21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书包;背包;旅行包(箱);抱婴儿用吊带;家具用皮装饰;裘皮;伞;登山杖;宠物服装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2年9月20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鉴于《商标法》关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予以撤销的立法本意是引导、鼓励商标所有人真实、积极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对于复审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发挥标识商品或服务不同来源作用情形的,可以认定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等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背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伞、登山杖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另,被申请人其余主张因超出申请人评审请求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钱包,书包,背包,旅行包(箱),抱婴儿用吊带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任航
尤丽丽
郭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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