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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093849号“欧宜HO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2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飞润联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9093849号“欧宜HO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6377号决定,于2017年05月1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打火机等商品上进行了持续、自主、公开、真实的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点火枪属于打火机一种,其与打火机功能、用途相同。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2017)浙甬明证民字第1969号公证书原件,其中包括产品收购合同、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图片等相关图片证据及光盘。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部分模糊不清,且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油灯等商品上进行真实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及证据与其复审申请书理由及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委对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申请人于2011年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4月14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11类油灯;蒸馏装置;加热装置;打火机;原子堆;供水设备;节油器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2年4月13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故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油灯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任航
尤丽丽
郭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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