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1419875号“TUPCEL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989号
申请人:衡水鼎力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华景国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对第11419875号“TUPCEL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96674号“TOBX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第8473777号“TUP CELL及图”商标在电池等商品上已被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电池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TOPCELL及图”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3、关于第8473777号“TUP CELL及图”商标的判决、裁定;4、河北衡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宿迁市彩塑包装有限公司印制电池包装的发票;5、“TOPCELL”电池包装排版照片;6、商标使用授权书;7、被申请人委托河北衡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加工“DURATA”电池的相关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2年8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7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录音机;半导体收音机”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车辆用蓄电池、电池、太阳能电池等商品上,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录音机、半导体收音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全部商品功能、用途存在一定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其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TOPCELL及图”商标的恶意抢注,该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调整范围。对此我委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4未体现商标图样,证据5、6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相关商标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先使用“TOPCELL及图”商标并使之达到具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证据不足,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吴彤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6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