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424873号“Stenstrom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24 10:26:25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930
关于第13424873号“Stenstrom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885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8日对第13424873号“Stenstrom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立于1902年,名称来源于创始人姓名。申请人的“Stenstroms”已成为服装行业的标志性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507452号“Stenstroms SINCE18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除争议商标外,还注册有“SCAROSSO”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产品官方简介及摘译;
2、产品目录;
3、所获奖项及摘译;
4、捐款照片;
5、相关行政裁定及法院判决;
6、被申请人注册的第13490908号“SCAROSSO”商标档案及“SCAROSSO”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申请时间为2013年10月25日,经异议,核准注册时间为2016年09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带(服饰用);领带;围巾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及核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Stenstroms”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Stenstroms”文字构成相同,整体给相关公众的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领带;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且引证商标文字设计独特,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与其高度近似,难谓巧合,足以推定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故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委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
争议商标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段晓梅
黄会芳
2017年12月26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