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63258号“DOLLAR CLEAN CL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4 10: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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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63258号“DOLLAR CLEAN CL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25号
申请人因第20563258号“DOLLAR CLEAN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金山词霸、牛津词典、百度百科等的搜索结果;
2、类似商标的注册情况;
3、申请人的官方网站。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DOLLAR CLEAN CLUB”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我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DOLLAR CLEAN CLUB”含有外国货币名称,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委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重新提出以下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并未因含有货币名称易造成不良影响而被驳回,并在美国和瑞士获准注册。没有证据证明含有“DOLLAR”的申请商标会造成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DOLLAR CLEAN CLUB”含有外国货币名称,易造成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苗
乔向辉
刘盈盈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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