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34309号“白乳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030号
申请人因第20334309号“白乳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39554号“乳泉及图”商标、第7618771号“乳泉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申请人放弃在“洁肤乳液;去色剂;抛光蜡;香精油;牙膏;香”商品上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化妆品;口红;香水”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申请人未明确授权代理人具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权限,故上述放弃请求我委不予认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白乳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乳泉”,且未形成明显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其他含义,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二者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两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刘盈盈
高亚晶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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