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03844号“淘淘乐Taotao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026号
申请人因第20303844号“淘淘乐Taotao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30827号“淘乐U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商标亦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于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在先类似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刘盈盈
高亚晶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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