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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579288号“梵璞 主题文化酒店THE FANPU HOT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4 2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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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579288号“梵璞 主题文化酒店THE FANPU

HOT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020号

   

  

申请人:桐乡市乌镇梵璞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79288号“梵璞 主题文化酒店THE FANPU 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225366号“梵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等待异议结束后再行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公司简介、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商标设计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7年 6月14日作出异议决定,引证商标不予注册。但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进入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梵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系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之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委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吴彤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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