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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765085号“GS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4 20: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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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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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765085号“GS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017号

   

  

申请人:TM25控股有限公司(原
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原
申请人因第12765085号“GS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309928号“G.S.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目前已进入撤销复审程序,若引证商标一最终被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原申请人系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101332号“GS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在中国的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将出具共存同意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将一并转让至原申请人集团旗下公司TM25 HOLDING B.V.,二者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原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原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同意函(公证认证件)。
  经审理查明:
  1、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TM25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故我委将TM25控股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现申请人。
  2、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核准亦已转让至TM25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知行初字第313号生效判决认定在“服装”商品上应予维持,在其余商品上应予撤销。我委已经根据法院生效判决重新作出决定,引证商标一在“服装”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体操服、防水服、化装舞会上穿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仍然有效的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仍然有效的服装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体操服、防水服、化装舞会上穿的服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体操服、防水服、化装舞会上穿的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吴彤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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