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41474号“凯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4 20:56:13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905
关于第20841474号“凯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41号
申请人因第20841474号“凯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8969601号“晟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凯晟”与引证商标“晟凯”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抵押贷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张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6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