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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80449号“dima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4 21:31:08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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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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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80449号“dima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768号

   

  

申请人:迪马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0449号“dima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2449290号“DSM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74657号“东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73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97732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37847号“D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38682号“DAMA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038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397714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303590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757472号“茶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450279号“DSM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397707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9910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1756164号“D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视觉效果、整体视觉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及其翻译;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在构成要素和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外文部分“dimac”和图形组成,其中主要识别部分“dimac”与引证商标一、六、十一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检验、测量和分选用机器和机床、建筑、设计和工程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过滤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全部复审商品、第37类及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薛红深
于溧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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