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27010号“CHARLES TYRWHIT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5 08: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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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27010号“CHARLES TYRWHIT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218号
申请人因第21127010号“CHARLES TYRWHIT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标局所引证的第4594659号“CT CHARLES TYRWHI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7年5月31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7)第W009564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564期《商标公告》上。
标局所引证的第5009024号“CHARLES TYRWHI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7年5月31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7)第W009563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570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商标局撤销,两件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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