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43035号“HUTCHISONPOR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750号
申请人因第21143035号“HUTCHISON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4912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9709号“HUTCHI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是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经为申请人出具同意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同意函公证认证件及翻译;相关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委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函》及公证、认证件。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薛红深
于溧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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