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93936号“QNP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736号
申请人因第20293936号“QNP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委提交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34012号“QNP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34010号“QNP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同意书》及公证原件。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薛红深
于溧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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