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85633号“SWA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5 11:54:34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726
关于第18085633号“SWA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728号
申请人因第18085633号“SWA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G1192404号“SWAR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向我委提交《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官方打印件等资料。
经审理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委提交其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及公证原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SWARO”,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薛红深
于溧
2017年12月26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