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62993号“探索自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5 1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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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62993号“探索自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484号
申请人因第20762993号“探索自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他类似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信息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探索自己”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香今
马媛媛
李鸿程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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