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37520号“庵摩罗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465号
申请人因第20837520号“庵摩罗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且臆造的产品标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是一种印度果实的名字,指定使用在无酒精混合果汁、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香今
马媛媛
李鸿程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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