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204237号“耐克森”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49号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1日对第13204237号“耐克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92988号“耐克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路嘉纳”、“DUFA”、“TATA”等商标,损害他人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申请人的“NEXANS”、“耐克森”商标已经长期被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受到保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集团介绍、产品宣传手册、年报及网络相关介绍;
2、申请人分公司相关介绍;
3、2003-2014年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的业务往来及账单等证据;
4、部分分公司审计报告等;
5、有关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广告宣传、展会报道等证据;
6、申请人所获荣誉;
7、广告统计广告合同、发票等;
8、申请人加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船舶标准化工作促进会的相关证据;
9、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9、其他国家的异议裁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书,地方工商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书等;
10、有关被申请人及其商标注册信息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7年9月通过第156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