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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099149号“SINARLIN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47号
申请人:胡理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印度尼西亚商·补里努莎伊卡补莎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7日对第12099149号“SINAR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611684号“SINAR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1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或家用粘合剂(胶水)、包装用塑胶膜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11年6月20日申请注册,201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书籍等商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