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17932号“Integrat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460号
申请人因第19117932号“Integra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5、36类服务上,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64769号“INTEGR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64770号“Integ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24432号“银联可信平台 Integ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624429号“银联可信平台 Integ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及“Integrator”介绍,2015年非洲企业前50强排名等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分析;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行政辅助”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行政辅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Integrator”与引证商标一“INTEGRATION”、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Integration”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康保险承保;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金融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保险;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Integrator”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Integration”、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英文“Integration”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香今
马媛媛
李鸿程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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