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84881号“GREENP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047号
申请人因第18084881号“GREEN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687510号“GREENPAR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9251号“GREENM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02769号“GREENP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50555号“GREENP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元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放弃在数据处理设备、计数器、自动售票机、电子监控装置商品的注册申请;三、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人“GREENPARK”商标已在美国、墨西哥获准注册,申请人商标已具有区别他人标识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针对引证商标二提交的撤销申请文件;2.相关商标档案信息;3.有道词典关于“PARK”、“MARK”、“PACK”的释义;4.申请人公司及其产品简介;5.申请人全球经销商信息;6.申请人在中国成立的上述公司企业登记信息;7.中国昆山工厂简介;8.中国昆山工厂产品简介;9.“GREENPARK”产品优势及广告宣传页;10.“GREENPARK”系列产品销售地区及发票;11.美国、墨西哥注册商标公告、注册资料。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2.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960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于2017年09月13日刊登在第1567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已经明确放弃在数据处理设备、计数器、自动售票机、电子监控装置商品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对上述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委对此予以确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数据处理设备、计数器、自动售票机、电子监控装置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除数据处理设备、计数器、自动售票机、电子监控装置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GREENPARK”与引证商标二“GREENMARK”、引证商标四“GREENPACK”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所获其他商标权利亦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田益民
刘胤颖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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